1 吸氧旅客指需要在航班飞行途中使用自带呼吸辅助设备的旅客,桂林航空不提供机上医疗用氧。桂林航空暂不为吸氧旅客办理中转联程服务。如您需搭乘不同承运人运输的联程航班,请先征得联程航班承运人同意后再购票。
2 以下情况桂林航空不予承运:
1)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
2)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
3)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登机。
3 如您携带呼吸辅助设备(便携式制氧机(POC)、持续气道正压通气设备(CPAP)、通气机、呼吸器)乘机,请您按照以下要求申请:
1)申请渠道
(1)桂林航空直属售票处;
(2)桂林航空客服热线95013777。
2)申请时间
(1)旅客须至少在航班起飞时间前48小时向桂林航空提出申请,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申请单》(请点击此处查看),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准确、真实。
(2)旅客应在乘机当日备齐所需文件原件《医疗诊断证明》《特殊旅客服务需求申请单》(请点击此处查看),并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3)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中锂电池运输限制,如可准许旅客携带的备用电池无法满足旅客乘机用氧需求,桂林航空无法承运。
4)请您按以下要求提前备齐申请所需文件。
(1)医疗诊断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诊断证明在始发航班起飞前10天内有效。通过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医师开具医疗诊断证明,需有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诊断证明内容中包含“在XXXX年X月X日前适宜乘机”、开具日期,同时注明:“该旅客对呼吸辅助设备的目视和声响警告有认知能力,并且无需帮助可以自行对这些警告采取合适的行为;该旅客在航班飞行全程/部分时间需要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所需氧气浓度、呼吸设备自身电池及备用电池的运行时间”。
(3)在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上,旅客(或其监护人)须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旅客(或其监护人)或随行陪护人员分别签字。
5)呼吸辅助设备及电池要求:
(1)设备必须有制造商的标签,并且标签上注明该设备经过测试,并通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简称:FAA)认证,如通过FAA认证但缺少制造商标签的设备,经桂林航空评估同意后给予运输。
(2)设备须符合桂林航空手提行李的重量和尺寸规定:重量不能超过7千克,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
(3)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4)设备不计入手提行李限额。
(5)根据FAA认证的POC设备名录准许旅客携带,除此以外的设备乘机不予承运,可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最新认证发布的POC品牌型号:
http://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6) 电池要求
(1)旅客应携带足够数量的备用电池进入客舱以支持该设备的使用,为呼吸辅助设备提供不少于预计航班最长飞行时间×150%的电力。(注:旅客提供的呼吸辅助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列明设备自身电池及备用电池的运行时间,旅客根据用氧需求预先将电池充满电并携带所需备用电池。)
(2)维持设备运行使用的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及其他类型电池)须符合ICAO运输规定:
a.锂电池:电池额定能量值不超过100Wh 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不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20块。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经航空公司批准,每名旅客允许携带2块。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含量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严禁携带。同时,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防短路保护。
b.充电式干电池:旅客根据用氧需求携带干电池式备用电池,请此类备用电池用非导电材料隔开,并防止被浸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