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购票变更规定
1 定义:
重复客票:指购票人使用乘机人的同一证件号码购买的两张或两张以上航班日期、航班号和航段完全一致的客票。
2 票务处理规定
2.1 若发生重复购票后申请退票,须在距航班起飞时间 24 小时(不含)前提交退票申请并退座,重复客票根据机票价格及购票时间进行票务处理:
2.1.1 重复客票的票面价格均一致时,并满足航班起飞时间 24 小时(不含)前退座的,则任选一张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余下客票除旅客用于办理乘机手续的客票外均按自愿退票处理;
2.1.2 重复客票的票面价格不一致时,需使用第一次购买的机票办理乘机手续,第二次购买的机票满足航班起飞时间 24 小时(不含)前退座的可向原出票地申请非自愿退票。如还有第三张或更多重复客票均按自愿退票处理。
2.1.3 若重复购票的机票均不使用,旅客放弃行程时,仅能最后一次购买的机票办理重复购票非自愿全退,其余客票均按照自愿退票。
2.2 发生重复购票后,距航班起飞时间 24 小时(含)以内提交重复购票退票申请,均按自愿退票处理。
2.3 航班不正常时,乘机人用于办理乘机手续的客票可参照《桂林航空不正常航班票务处理规定》处理,余下客票仍按本规定处理。
2.4 符合本规定重复购票的,发现后即可选择符合非自愿的一张机票在原购票平台提交重复购票全退。
2.5 本规定不适用于团队客票、候补客票、员工优惠客票。
2.6 若购票人通过重复出票恶意占座,一经查实,重复客票一律按自愿退票处理,对代理人则根据《桂林航空有限公司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罚。
3 退票地点
3.1 申请及办理退票地点仅限原出票地,退票时申请人需在退款单或退款说明中注明“重复购票”及另一张客票票号。
本规定2026年8月6日(含)起执行,原《桂林航空重复客票退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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