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
1.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Y舱(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及按YCH50购买的儿童客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后,允许自愿签转:
当自愿签转时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当外航未对我司开放其经济舱对应服务等级全价舱位时,我司应将原客票做全退处理,并收取对应舱位的变更费,同时,协助旅客购买外航航班,若存在票款差额,则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签转,签转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北京-浦东的客票,签转至北京-虹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签转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按民航局规定适用票价购买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
⑴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我司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⑵ 婴儿旅客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㈡不得自愿签转的客票
除本条第㈠款规定之外,其他舱位客票(即Y舱对应的子舱位、免票)不得自愿签转;
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条款处理。
变更费及升舱差额均按适用的客票票面价计算,变更费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到个位。在订座终端操作变更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1.1变更收费标准
1.1.1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前变更
1.1.1.1 Y舱,免收变更手续费;
1.1.1.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
1.1.1.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1.1.1.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
1.1.2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含)前变更
1.1.2.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
1.1.2.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1.1.2.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
1.1.2.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变更手续费;
1.1.3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前变更
1.1.3.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1.1.3.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1.1.3.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变更手续费;
1.1.3.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70%的变更手续费;
1.1.4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变更
1.1.4.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1.1.4.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
1.1.4.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
1.1.4.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80%的变更手续费;
1.1.5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变更
1.1.5.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1.1.5.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变更手续费;
1.1.5.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变更手续费;
1.1.5.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90%的变更手续费;
1.1.6 P/C/D/W/E/R/I/J/S舱位变更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
1.1.7使用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变更费;占座婴儿和儿童客票按现行桂林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
1.1.8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自愿变更,变更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北京-浦东的客票,变更至北京-虹桥,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变更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1.2客票变更
1.2.1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也可变更至同票价及以上的舱位,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及票款差额;
1.2.2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1.2.3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9.2.1条款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9.2.2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1.2.4变更后客票的变更规定按照变更后舱位的对应规则执行,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1.2.5同日期同航班的客票自愿变更至Y舱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1自愿退票
在订座终端操作退票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1.1 退票收费标准
1.1.1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1.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
1.1.1.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
1.1.1.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1.1.1.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1.1.2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2.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5%的退票手续费;
1.1.2.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1.1.2.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1.1.2.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70%的退票手续费;
1.1.3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3.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
1.1.3.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1.1.3.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1.1.3.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80%的退票手续费
1.1.4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4.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1.1.4.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0%的退票手续费;
1.1.4.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70%的退票手续费;
1.1.4.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90%的退票手续费;
1.1.5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取消座位
1.1.5.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1.1.5.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1.1.5.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80%的退票手续费;
1.1.5.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0%的退票手续费;
1.1.6 P/C/D/W/E/R/I/J/S舱位退票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
1.1.7 使用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退票费;占座婴儿和儿童客票按现行桂林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
1.1.8 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变更费、票款差额不退,按照变更后的舱位、票面金额及取消座位时间收取相应的退票费。
1.1.9 已经办理退票的客票,视为已与桂林航解除运输合同,后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办理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1.1.10 桂林航空或者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2025年8月26日(含)起销售的客票,若发生变更、退票、改签业务,一律按以下新规则执行。
| 桂林航空(GT)多等级舱位设置表 (2025年8月26日(含)起生效执行) | |||||||||||||||
| 舱位等级 | 舱位代码 | 票价级别 | 使用条件 | OPEN票 | 签转规定 | 适用旅客 | |||||||||
| 变更费 | 退票费 | ||||||||||||||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 小时(含)前变更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 小时(含)前变更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前变更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变更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4 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变更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 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 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 4 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取消座位 | ||||||
| 经济舱 | Y | 100% | 免 | 5% | 10% | 10% | 20% | 10% | 15% | 20% | 30% | 40% | 允许 | 允许 | 散客 |
| B | 92% | 5% | 10% | 20% | 30% | 40% | 20% | 30% | 40% | 50% | 60%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散客 | |
| H | 84% | ||||||||||||||
| K | 76% | ||||||||||||||
| L | 68% | 20% | 30% | 40% | 50% | 60% | 30% | 40% | 60% | 70% | 80% | ||||
| M | 60% | ||||||||||||||
| X | 54% | ||||||||||||||
| V | 48% | 50% | 60% | 70% | 80% | 90% | 60% | 70% | 80% | 90% | 100% | ||||
| N | 42% | ||||||||||||||
| Q | 38% | ||||||||||||||
| A | 34% | ||||||||||||||
| U | 30% | ||||||||||||||
| T | 26% | ||||||||||||||
| Z | 特价 | ||||||||||||||
| P/C/D/W/E/R/I/J/S | 产品舱 | 依据产品规则执行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散客 | ||||||||||
| G | 团队 | 团队 | |||||||||||||
| O | 免票舱位 | 允许 | 不允许 | 持内部/协议优惠票、免票旅客 | |||||||||||
备注:
1.1适用出票日期:2025年8月26日(含)起;
1.2适用航班日期:2025年8月26日(含)起;
1.3适用于由桂林航空(GT)运输企业承运的、使用上述公司国内运输凭证(包括使用“730”确认的 BSP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
注:此规则同样适用于桂林航国内包机航班,若包机航班有特殊规则,则按包机航班规则办理。
1.4适用于与桂林航空(GT)公司签署的互相销售多等级舱位客票协议的航空公司,其销售的GT国内航线运输。
2.舱位设置
2.1经济舱(Y)舱及其子舱位(B/H/K/L/M/X/V/N/Q/A/U/T/Z)对应固定折扣及定义如下:
| 代码 | Y | B | H | K | L | M | X | V | N | Q | A | U | T | Z |
| 折扣 | 全价 | 92折 | 84折 | 76折 | 68折 | 60折 | 54折 | 48折 | 42折 | 38折 | 34折 | 30折 | 26折 | 特价 |
注:若后续发生舱位变化,则以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2.2舱位设置说明
2.2.1 Z舱及其子舱位(Z1/Z2/Z3)为2.6折以下特价舱位,使用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2.2.2 P/C/D/W/E/R/I/J/S舱及其子舱位为产品销售舱位,使用规定按产品规则执行;若无产品规则,则按对应的主舱规则执行;
2.2.3 O舱为免票舱位,使用规定按经济舱位免票规则执行;
2.2.4 凡舱位代码后带数字的舱位(如Z1等),在办理退改签业务时,若有特定规则限制,则按对应的限制规则办理;若无特定规则限制,一律参照主舱位规则办理;
2.2.5 其它舱位规定按本文件执行。
3.一般规定
3.1 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销售价格与舱位两者对应的原则,否则一律按桂林航空现行处罚规定执行。使用身份附加证明购买优惠票的旅客 (如:军/警残、教师、学生等),须提供身份附加证明原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重要旅客及特殊旅客在购票后,销售单位须建立相应台账记录。
3.2 通过桂林航空呼叫中心(电话:95013777)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在柜台办理支付并领取行程单时,可由取票人凭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办理相关手续。
3.3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所选航班的服务信息,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旅客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提醒旅客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3.3.1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3.3.2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3.3.3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3.3.4办理航班乘机手续截载时间;
3.3.5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3.3.6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3.3.7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3.3.8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3.3.9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需明确告知购票人以上信息或者登陆桂林航空官方网站(www.airguilin.com)获取以上信息。
3.4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相关服务标准, 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须将《桂林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须提示购票人或旅客通过桂林航空官方网站(www.airguilin.com)阅读本条件。
3.5 旅客购买客票应按国家规定如实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将旅客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及相关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3.6 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桂林航空或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须通过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须提醒旅客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准确。
3.6.1本文件3.3款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3.6.2旅客姓名;
3.6.3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3.6.4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3.6.5免费获取所适用《桂林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3.7各单位按规定保存客票销售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旅客购票及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票价
4.1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
4.2销售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相对应的原则,否则一律按桂林航现行处罚规定执行;
4.3各舱位价格以旅行之日订座终端中公布及出票时PAT:A出来的运价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客票价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5税费
5.1各销售单位应根据民航局规定向购买客票的旅客征收有关税费;
5.2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5.3税费可享受减免优惠的旅客类型如下:
5.3.1儿童、婴儿旅客,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均免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5.3.2儿童、婴儿旅客,无论使用何种票价,可享受燃油附加费减半(儿童)、免收(婴儿)的优惠;
5.3.3按民航规定以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计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可享受燃油附加费减半的优惠;
5.2.3若民航规定发生变化则按最新规定办理。
6客票有效期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销售人员应使用FC指令输入客票有效期相关信息。
注:FC有效期指令格式: FC 始发站 A-原客票有效截止日期 承运人代码 到达站 现票价 产品代码(无代码可不打) CNY现票价END
7定座与出票
7.1定座
7.1.1各舱位具体预留时限以订座系统中承运人的标注为准;桂林航呼叫中心座位预留时限执行其现有规定不变;
7.1.2各单位应对旅客定座信息妥善保护,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旅客信息,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旅客定座信息只有经国家相关机关或旅客个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向外披露;当个人在售票柜台查询时,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件,待查验确属旅客本人时方可提供;当个人以电话形式查询时,须由PNR中预留电话进行查询,并提供个人证件号码、航班日期、航班号,以上信息与定座信息一致时方可提供相关信息。
7.1.3特殊旅客(含怀孕超过32周不足36周的健康孕妇、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盲人旅客、残疾旅客、病患旅客、犯人等)购票,必须在桂林航直属售票处或经特别授权的售票处办理,未经授权的售票处无权销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出票单位承担;
7.1.4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怃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票;以上优惠票均在Y舱订座;
7.1.5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购买桂林航其他舱位及优惠票价客票,视同为普通旅客购票,须按照对应舱位及票价的现行规定执行;
注:目前执行《关于下发全渠道销售桂林航空航班军残/警残专属优惠客票的业务通告》(GT-Admin-Notification-2017-53号)文件,若下发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1.6儿童旅客购买国内航班客票,参照现行桂林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每名儿童所购客票必须与随行成人同服务等级就坐,否则按无成人陪伴儿童办理,若不满足无陪儿童办理标准,不予以售票;
注:目前执行《关于下发桂林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的通知》(GT-S&M-Notification-2024-10)文件。
7.1.7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婴儿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婴儿旅客乘机。婴儿必须与成人同行,不得单独成行,且每名婴儿所购客票必须与随行成人同服务等级就坐。
7.1.8婴儿售票服务及打印要求:
7.1.8.1无论是随成人一起购票的婴儿票,还是单独购票的婴儿票,均可在桂林航直属售票处、销售代理人及桂林航呼叫中心95013777购买。
7.1.8.2同随行成人一起出票:按正常订座程序,生成一个成人的PNR记录。然后在PNR里录入婴儿信息。
7.1.8.3婴儿购买国内航班的儿童票时:燃油按婴儿标准执行,票价按儿童客票的收费标准收取,PNR中占座婴儿旅客姓名后加注CHD字样,并用EI指令备注婴儿的出生日期,同时用SSR CKIN GT MINF(产品代码) HK1/PN)备注, 其他规定参照现行儿童旅客购票规则办理。。
7.2出票
7.2.1“票价”栏应按订座终端中公布的对应舱位票价或按产品规定打印;
7.2.2 明折明扣客票“签注”栏按订座舱位对应的限制条件打印“不得签转”或“不得自愿签转、不得自愿退票”及产品代码等;
7.2.3“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打印票价对应的运价基础,具体格式如下:
| 客票类型 | “签注”栏打印格式 | “票价级别”栏打印格式 |
| Y舱全价票 |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 Y |
| Y舱儿童票 |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 YCH50S |
| Y舱婴儿票 | (无限制条件)此栏空白 | YIN10S |
| Y舱军残票 | DFMM | YGM |
| Y舱警残票 | DFPP | YJC |
| 经济舱散客子舱位B至T舱为折扣舱 | 不得自愿签转 | 对应舱位代码 |
| Z舱特价票 | 不得自愿签转 | Z舱特价打印:Z;带数字舱运价基础为Z1、Z2、Z3 |
| P/C/D/W/E/R/I/J/S舱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 教师票 | 不得自愿签转、DT | K |
| 学生票 | 不得自愿签转、SD | M |
| G舱团队+产品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按产品规则执行 |
| O舱宾客、协议等免票 | 不得签转、FBS、FPB等 | O |
7.2.4团队必须在同一记录编号中订座,客票连号填开,不得跳号,并注明团队代码“GV+团队人数”;
7.2.5 如客票上舱位与对应票价不符,出票单位应补齐差价;儿童、婴儿不论购买何种优惠票,姓名后均必须打印CHD或INF标识;
7.2.5.1 若未打印CHD或INF标识的销售单位,操作办法参见最新儿童旅客购票规定办理。
7.2.5.2 若到达机场后发现未打印CHD或INF标识,操作办法可按当地机场现行规定执行。
7.2.6正常销售的Y舱客票允许填开OPEN票:
7.2.6.1本文件中的OPEN票指的是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及未定妥座位的“不定期客票”。旅客购买定期客票后取消定座情况不属于OPEN票范畴;
7.2.6.2 OPEN票在使用时,需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桂林航方可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OPEN票,桂林航可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7.2.6.3 OPEN票有效期: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7.2.6.4 OPEN票填开:
⑴ 用SN指令建立OPEN航段。例:SN GT Y KWLCGO。若系统不支持SN指令出OPEN票的,可拨打我司95013777服务热线或在桂林航直属售票处购买;
⑵ 其余指令打印格式与定期客票相同。
7.2.6.5 OPEN票退改签规定:
⑴ OPEN票首次定座时,如客票价发生变化,多退少补。OPEN定座后即视为定期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均按定期客票的规定处理;
⑵ OPEN票首次签转,如外航与我司客票价不同,多退少补(产品类不允许签转)。签转后客票视为定期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均按接收方规则办理;
⑶ OPEN票退票,免收退票费。OPEN票定座后退票,按定期客票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
⑷ 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如旅客要求退票,按客票票面列明的订座舱位对应的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确认座位时,若桂林航航段取消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退票手续费。
8自愿签转
在订座终端操作签转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8.1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
8.1.1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Y舱(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及按YCH50购买的儿童客票,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后,允许自愿签转:
8.1.1.1当自愿签转时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8.1.1.2 符合“允许自愿签转条件”的客票,在办理自愿签转业务时:桂林航直属售票处、官网、呼叫中心可采取OI换开的方式签转;代理人须以退旧出新的方式操作,退旧票重出新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等相应费用;退旧票及重出新票的业务须同时操作,且须在原票的退款单上备注:自愿签转,新/旧客票票号;
8.1.1.3当外航未对我司开放其经济舱对应服务等级全价舱位时,我司应将原客票做全退处理,并收取对应舱位的变更费,同时,协助旅客购买外航航班,若存在票款差额,则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签转,签转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北京-浦东的客票,签转至北京-虹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签转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8.1.2按民航局规定适用票价购买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提出自愿签转时:
8.1.2.1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外航,如旅客提出签转外航,我司客票可按全退处理,请旅客至外航重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8.1.2.2婴儿旅客提出自愿签转时,若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不收取变更费。
8.2不得自愿签转的客票
8.2.1除7.1款规定之外,其他舱位客票(即Y舱对应的子舱位、免票)不得自愿签转;
8.2.2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8.2.3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自愿退票条款处理。
9自愿变更(自愿变更操作指令按桂林航现行规定办理)
变更费及升舱差额均按适用的客票票面价计算,变更费小数点后面四舍五入到个位。在订座终端操作变更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9.1变更收费标准
9.1.1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前变更
9.1.1.1 Y舱,每次免收变更手续费;
9.1.1.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
9.1.1.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9.1.1.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
9.1.2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含)前变更
9.1.2.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的变更手续费;
9.1.2.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9.1.2.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
9.1.2.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变更手续费;
9.1.3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前变更
9.1.3.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9.1.3.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9.1.3.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变更手续费;
9.1.3.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70%的变更手续费;
9.1.4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变更
9.1.4.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变更手续费;
9.1.4.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变更手续费;
9.1.4.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0%的变更手续费;
9.1.4.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80%的变更手续费;
9.1.5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取消座位
9.1.5.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变更手续费;
9.1.5.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变更手续费;
9.1.5.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变更手续费;
9.1.5.5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90%的变更手续费;
9.1.6 P/C/D/W/E/R/I/J/S舱位变更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
9.1.7使用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变更费;占座婴儿和儿童客票按现行桂林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
9.1.8同一城市不同机场,允许自愿变更,变更业务视为一地。
举例:北京-浦东的客票,变更至北京-虹桥,若不存在票款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同时收取变更费;若自愿变更存在舱位价格差额时,退旧票重出新票,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
9.2客票变更
9.2.1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也可变更至同票价及以上的舱位,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及票款差额;
9.2.2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9.2.3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9.2.1条款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9.2.2条款办理;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换开新票,按原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
9.2.4变更后客票的变更规定按照变更后舱位的对应规则执行,但变更过舱位的客票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9.2.5同日期同航班的客票自愿变更至Y舱后,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
9.3 EI项格式
9.3.1涉及升舱或有票款差额的自动变更,需将EI项修改为:原票限制条件,变更前舱位-变更后舱位/票款差额。同舱免费变更EI项无需修改,仍输入原内容;
9.3.2以退旧出新方式操作自愿变更时,需在新票的EI项注明:原客票限制条件,原票票号。
9.4在处理自愿变更业务时
9.4.1代理人:在未正式下发使用TRI指令自动变更业务通告前,各销售单位以退旧出新模式办理自愿变更;
9.4.2桂林航官网、直属售票处、呼叫中心:必须使用TRI指令自动变更,如系统提示无法使用TRI时,需OI换开后,再手工输入FC/FN/FP等项;
9.4.3各销售单位以退旧出新模式办理自愿变更时,退旧票及重出新票的业务须同时操作,并按照我司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收取旧票与新票间的票款差额,同时,按原票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各销售单位须在原票的退款单上备注新票票号;
10自愿改变航程
除另有约定外,旅客如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11自愿退票
在订座终端操作退票业务时,一律以退座时间为判断依据。
11.1 退票收费标准
11.1.1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1.1.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的退票手续费;
11.1.1.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
11.1.1.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11.1.1.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11.1.2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1.2.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5%的退票手续费;
11.1.2.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11.1.2.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11.1.2.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70%的退票手续费;
11.1.3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72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1.3.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20%的退票手续费;
11.1.3.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11.1.3.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11.1.3.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80%的退票手续费;
11.1.4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取消座位
11.1.4.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30%的退票手续费;
11.1.4.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50%的退票手续费;
11.1.4.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70%的退票手续费;
11.1.4.4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90%的退票手续费;
11.1.5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后取消座位
11.1.5.1 Y舱,每次收取票面价40%的退票手续费;
11.1.5.2 B/H/K舱,每次收取票面价60%的退票手续费;
11.1.5.3 L/M/X舱,每次收取票面价80%的退票手续费;
11.1.5.5 V/N/Q/A/U/T/Z舱,每次收取票面价100%的退票手续费;
11.1.6 P/C/D/W/E/R/I/J/S舱位退票规定依据产品规定执行;
11.1.7 使用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军/警残客票,免收退票费;占座婴儿和儿童客票按现行桂林航空国内航班儿童旅客购票操作规定执行;
11.1.8 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变更费、票款差额不退,按照变更后的舱位、票面金额及取消座位时间收取相应的退票费。
11.1.9 已经办理退票的客票,视为已与桂林航解除运输合同,后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办理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11.1.10 除特殊情况外,桂林航空或者桂林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11.2自愿退票须使用自动退票指令进行办理,若无法使用自动退票指令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注:自动退票指令:TRFD:Z)
11.2.1若办理退票手续时,能获取PNR信息的,按PNR中显示的航班时刻、日期等详细信息对客票进行办理;
11.2.2若办理退票手续时,无法获取航班时刻信息,按以下方法办理:
11.2.2.1使用DETR指令提取PNR的历史记录,查看取消PNR的准确时间:
11.2.2.2按DETR指令提取航班号、航班日期及申退时间,再使用SK指令查询航班离站时刻;
11.2.2.3然后将查询到的航班离站时刻与申退时间做比较,判断航班起飞前后再按相应标准收取退票手续费;
列举:GT1011航班为2040起飞(每周除周1、2、6外),实际申请时间为2月9日的22:51分,因此判断为航班起飞后申退,按对应舱位起飞后标准收取手续费。
11.2.2.4自愿变更时,若无法查询航班起飞时刻的,可采取以上方式查询后办理。
12签改退业务办理地点
12.1原则上签改退业务办理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
12.1.1客票退改签业务原则上须在原购票售票处办理;
12.1.2旅客在非桂林航呼叫中心购买的,通过桂林航呼叫中心办理变更后的客票如发生退票,一律到直属售票柜台办理,无直属售票处的地区,可到授权指定的代理处办理;
12.1.3旅客到达机场后要求办理退改签业务,安途商旅机场柜台或特别授权的指定代理可为旅客办理变更及签转业务;在办理退票业务时,只负责取消不成行的订座记录,退款手续须回原出票地办理;
12.1.4不正常航班时,退改签业务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12.2特殊情况下,签改退业务处理流程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13 团队客票规定
团队退改签规定参照现行团队管理规定办理。
14非自愿签转、变更、退票
非自愿签转、变更、退票条款一律参照现行不正常航班票务处理规定办理。
15 BSP客票及网站电子客票未涉及条款,一律以现行最新标准为准执行。
16其他规定
16.1来回程、联程航班可相互组合使用于一张客票,使用条件按照相应的舱位等级执行;
16.2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以下客票可不按顺序使用:
16.2.1国内航班各服务等级对应的免票舱位客票(即各类公务、宾客、候补、协议免票等);
16.2.2国内航班散客T舱(含)以上,对应舱位公布普通票价销售的客票,且无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的客票;
16.2.3国内航班P/C/D/W/E/R/I/J/S舱客票,如有特定规则,则按其对应规则办理;
除以上客票外,其它客票若未按顺序使用运输无效,不予接受运输,但可以按未使用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注:各类产品参照其对应规则办理,若无对应规则,则必须按顺序使用,颠倒使用,运输无效)。
16.3同一城市的不同机场,变更、签转视为同一地处理;
16.4在办理变更、签转业务时,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各销售单位须核对PNR中旅客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并在PNR中预留旅客本人准确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桂林航呼叫中心可按其内部流程办理);
16.5已办理完变更、签转的客票,后续再发生退、改、签业务时,所收取的变更费一律不再退回;
16.6 各销售单位在办理桂林航航班相关票务业务时,必须同时取消旅客不成行的航段或订座编码,不得虚耗航班座位。若导致座位虚耗,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6.7 未作特别规定的其他国内客运业务一律按照承运人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桂林航最新业务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8月26日(含)起生效,原国内业务通告《桂林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航班散客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GT-S&M-Notification-2024-7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