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简体中文
95013777
在线客服

桂林航空行李运输和危险品说明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对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主要包括:

(1)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1)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机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a.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b.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c.烟花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d.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危险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含液氧装置)、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3)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车,如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轮椅及其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5)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6)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二)枪支等武器(包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爆枪等;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在办理完托运手续的行李中发现未申报武器(枪支,含主要零部件)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配合机场安检和公安等部门处置。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弩。

在办理完托运手续的行李中发现未申报武器(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配合机场安检和公安等部门处置。

四、其他

(1)桂林航空考虑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包装、重量、体积、尺寸、形状、性质,以及考虑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等。

(2)桂林航空规定不适宜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物品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4)自加热即食食品,如自热米饭(含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5)三星Galaxy Note7设备。

二、建议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需要专人照看的物品,建议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而应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1)重要文件、旅行证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证券、货币、可转让票据;

(2)珠宝、贵重金属(金、银等)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3)易碎物品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

(4)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5)电子数码产品;

(6)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

(7)备用锂电池和充电宝;

(8)电子香烟;

(9)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

1)旅客携带大量的贵重物品(如黄金、货币、玉石等)乘机,只能按占座行李办理。

2)上述物品如放在托运行李内发生丢失或损坏,桂林航空按照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3)桂林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单位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以上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三、限制运输的物品

(一)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桂林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桂林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的物品。

(1)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

(3)运动器械器具。

(4)小动物、服务犬。

(5)机要文件、外交信贷、桂林航空无人押运公邮。

(6)电动轮椅及电动代步工具。

(7)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4)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8)特殊管制刀具:中国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航旅客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刀具,只适用于始发站和终点站均在民族自治地区内的航班座位托运行李运输。

(9)工具和其他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中,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10)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的化妆品。

(11)桂林航空旅客与机组携带危险物品操作规范中的限制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四、液态物品类运输

(一)酒精饮料

旅客不应随身携带酒精饮料登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的有关规定。

(1)数量要求:

1)酒精体积浓度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不受限制;

2)酒精浓度大于24%且小于等于70%的酒精饮料,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3)酒精体积浓度百分含量大于70%,禁止收运。

(2)酒精饮料包装要求:

1)每个容器的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饮料内包装上需有酒精浓度含量的标识,无法判断酒精浓度含量的饮料,禁止携带。

3)旅客托运的酒精饮料必须包装严密且置于零售包装内,能有效避免碰撞,以免酒精破损、遗漏。

(4)旅客托运的酒精饮料包装不符本公司运输规定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二)液态物品

(1)旅客乘坐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

(2)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3)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三)收运要求

(1)地面工作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要求进行携带。

(2)旅客托运液态物品,其包装必须做防震、防压、防漏处理,以防止破损和造成其它行李污染。

(3)收运旅客液态行李物品时,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条和易碎行李标识。

(4)当民航管理部门或有关国家当局对旅客携带液态物品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时,还应遵守其更为严格的规定。

五、托运行李的包装要求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栓挂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

(6)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行李包装尺寸、形状、材质如有损伤航空器的特性,如:红酒木质箱、装修工具箱等尖锐的棱角可能会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损伤航空器货舱地板,则必须在原包装基础上增加缓冲衬垫包装,以避免损伤航空器。

六、锂电池、充电宝及危险品安全须知

(一)锂电池携带规定

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旅客携带锂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1)必须采取措施(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并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2)设备必须完全关闭(非睡眠或者休眠模式)。

(二)充电宝携带规定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局发明电(2025〕1225号《关于做好近期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旅客携带充电宝的要求:

1)充电宝额定能量≤100Wh,只能作为手提行李带进客舱;

2)100Wh<充电宝额定能量≤160Wh,需经承运人批准后作为手提行李带进客舱,每名旅客携带充电宝的数量不超过2块;

3)禁止在飞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充电,禁止在飞机上对充电宝进行充电;

4)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

5)充电宝应单独包装,禁止托运;

6)标识全面清晰(制造商名称、商标、额定能量或者计算额定能量的数值等信息、国家3C认证标识);

国家3C认证标识

(2)禁止旅客与机组携带的充电宝

1)额定能量>160Wh,禁止携带;

2)标识不清晰或无制造商名称、商标、额定能量或者计算额定能量数值的信息或无国家3C认证标识禁止携带;

3)有缺陷的充电宝禁止携带,如破损、鼓包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https://www.samrdprc.org.cn)公布召回品牌型号的充电宝;

4)部分被召回充电宝品牌型号的信息

序号 品牌 型号 生产批次 制造日期
1 安克牌移动电源 型号:A1257 —— 2024年5月-2024年12月
型号:A1680 —— 2024年5月
型号:A1681 —— 2024年5月-2025年2月
型号:A1689 —— 2024年7月-2025年2月
型号:A1366 —— 2022年7月-2022年10月
型号:A1642 —— 2023年9月-2025年1月
型号:A1647 —— 2023年9月-2025年1月
型号:A1652 —— 2023年9月-2025年1月
2 罗马仕牌 型号:PAC20-272 C14-P6/P7
M14-P6/P7
C13-P6/P7
M20-Q1/Q2
M14-Q1/Q2
C14-Q1/Q2
2023年6月5日-2023年7月28日
2024年1月5日-024年2月8日
型号:PAC20-392 M14-Q6/Q7
C13-Q6/Q7
M20-Q6/Q7
M22-Q6/Q7
2024年6月23日-2024年7月31日
型号:PLT20A-152 M20-P8/Q1 2023年8月-2024年1月
3 倍思牌 型号:BS-30KP365 SN号尾数为阿拉伯数字或字母“D” 2020年1月-2023年3月
型号:PPCXM06 SN号尾数为01 2022年3月-2023年7月
型号:PPCXW06 SN号尾数为01 2022年3月-2023年7月
4 北京创新爱尚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移动电源 SR-F008A(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石墨烯加热公仔附赠产品,参数面有“赠品”标识) 生产批号/批次: 20240525001 2024年5月25日

5)其他未列入业务通告的召回充电宝品牌信息查询路径: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搜索“移动电源”。相关召回信息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官方网站“消费品召回”栏目查询。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

(3)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锂电池、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锂电池、充电宝上。

2)如果锂电池、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依法严惩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进行防范和惩治,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正确认定犯罪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

  (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本意见第5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7.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等行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相关情况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

  (2)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承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5)其他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水路、铁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关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通过邮件、快件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符合本意见第5条至第8条规定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10.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以及气枪铅弹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2.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3.确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14.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或者将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主动上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的,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成立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揭发他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5.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16.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的罪名、案件主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和回执,加盖公章;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具体类别和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来源的材料;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没有资质证明的,应当附其他证明文件;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情况说明。

  17.公安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或者出具接受案件回执,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处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18.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以及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19.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20.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1.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的,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2.人民法院对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给予的罚款、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尚未给予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问题

  23.本意见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具体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确定。依照有关规定属于爆炸物的除外。

  24.本意见所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等。

  25.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出行须知
旅客须知
行李购买须知
机上延误应急处置预案
国内运输总条件
货运运输总条件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航班时刻
招标采购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满意度调查
Cookie政策
服务承诺

© 2024 桂林航空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 桂公网安备45030202000202号| 桂ICP备16009035号| 营业执照|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