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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关于调整桂林航空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旅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通知及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对桂林航空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一、自2025年12月5日(出票日期)起,桂林航空(GT)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
  2. (一)成人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20元/段;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40元/段。
  3. (二)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以及按民航局规定享受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燃油附加费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10元/段;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20元/段。
  4. (三)按成人公布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GM/JC。

  1. 二、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
  2. (一)旅客自愿变更客票(自愿变更航程除外)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3. (1)通过客票换开方式操作的自愿变更,新客票燃油附加费按原客票标准打印。
  4. (2)通过退旧出新方式操作的自愿变更,新客票燃油附加费打印原客票燃油附加费金额,销售单位可手工修改FN项燃油附加费金额,并在新客票EI项需备注:原客票限制条件,原票票号。
  5. (二)旅客自愿变更航程(如:KWL-PEK变更为KWL-TSN),原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新客票燃油附加费按实际航程打印,税费差额按实际航程收取。

三、燃油附加费须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桂林航空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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